为推动保险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布告如下:
一、对保险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地皮使用税。对保险性住房经营治理单元与保险性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险性住房采办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险性住房的,凭据当部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可按保险性住房构筑面积占总构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地皮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元、社会集体以及其他组织让渡旧房作为保险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地皮增值税。
三、对保险性住房经营治理单元回购保险性住房持续作为保险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幼我采办保险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险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治业性收费和当局性基金,蕴含防空位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处所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险性住房项目,依照城市人民当局认定的领域确定。城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域保险性住房项目、保险性住房经营治理单元等信息实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布告划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有关划定申报办理。
八、本布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